2018广东省公务员常识考点:法律类、民族宗教类、国际关系类禁用词
2018-01-11 17:49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:广东公务员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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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在《新闻阅评动态》第315期发表《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(第一批)》中规定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。
一、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
1.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“残废人”、“独眼龙”、“瞎子”、“聋子”、“傻子”、“呆子”、“弱智”等蔑称,而应使用“残疾人”、“盲人”、“聋人”、“智力障碍者”等词语。
2.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、商品时不使用“最佳”、“最好”、“最著名”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。
3.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“疗效最佳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安全无副作用”等词语,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、“最新技术”、“最高技术”、“最先进制法”、“药之王”、“国家级新药”等词语。
4.对文艺界人士,不使用“影帝”、“影后”、“巨星”、“天王”等词语,一般可使用“文艺界人士”或“著名演员”、“著名艺术家”等。
5.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,不使用“亲自”等形容词。
6.作为国家通讯社,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“哇噻”、“妈的”等俚语、脏话、黑话等。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,均应用括号加注,表明其内涵。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“SB”、“TMD”、“NB”等,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。
二、法律类的禁用词
7、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:
(1)犯罪嫌疑人家属;
(2)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;
(3)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;
(4)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、产妇;
(5)严重传染病患者;
(6)精神病患者;
(7)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;
(8)艾滋病患者;
(9)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。
涉及这些人时,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“某”字的指代,如“张某”、“李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
8、对刑事案件当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应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9、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诉,被告也可以反诉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将某某推上被告席”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。
10、不得使用“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。
11、不要将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”称作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”,也不要将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”称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,不要称作“人大常委”。
12、“村民委员会主任”简称“村主任”,不得称“村长”。村干部不要称作“村官”。
13、在案件报道中指称“小偷”、“强奸犯”等时,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。如: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写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写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14、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“审计长”、“副审计长”,不要称作“署长”、“副署长”。
15、各级检察院的“检察长”不要写成“检察院院长”。
(编辑:深圳华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