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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(试行)》发布解读

2018-12-28 11:49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://shenzhen.huatu.com/文章来源:应急管理部

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应急管理部

  印发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(试行)》

  近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应急管理部印发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《办法》是《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》的配套政策,是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的部门规章,对消防员招录条件与范围、招录程序、纪律与监督等作了规定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,严格招录标准,坚持公正公开、平等自愿、竞争择优的原则。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,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,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,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。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: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守宪法和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,年龄在18周岁以上、24周岁以下,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,身体和心理健康,品行良好等。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、政府(企业)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,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;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,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进一步放宽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、组织报名、资格审查、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核、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、心理测试和面试、公示、录用等程序组织。新录用消防员将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,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,工作5年(入职含入职培训期)内不得提前离职。非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,今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(聘),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。消防员招录工作坚持信息公开、过程公开、结果公开,主动接受监督。对招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录单位、工作人员和招录对象,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应急管理部近期将对消防部队转制后首次招录消防员工作作出部署。

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

  招录办法

  (试行)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,建设对党忠诚、纪律严明、赴汤蹈火、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,依据《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,严格招录标准,坚持公开公正、平等自愿、竞争择优的原则。

  第三条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,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。

  第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、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,负责招录具体工作。
 

 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

  第五条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  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  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;

  (三)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;

  (四)年龄为18周岁以上、24周岁以下;

  (五)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;

  (六)身体和心理健康;

  (七)具有良好的品行;

  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第六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、政府(企业)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。

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,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;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,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。

  第七条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,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,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。
 

  第三章 招录程序

  第八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、森林消防总队,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,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,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。

 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、在编人数、超缺编情况、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。

  第九条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、组织报名、资格审查、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核、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、心理测试和面试、公示、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。

  (一)宣传动员。积极协调教育部门、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,并通过互联网、报刊、电视等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。

  (二)组织报名。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。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提交报名材料。报名材料须真实、准确。

  (三)资格审查。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,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。

  (四)体格检查。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,标准参照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执行。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,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
  (五)政治审核。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,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、宗教信仰、政治言行等,对具有《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》第八条、第九条所列情形的,政治考核不得通过。同时,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、文化程度、毕业(就读)学校、主要经历、现实表现、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。

  (六)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。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、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;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、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、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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